虚拟货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将条款加入虚拟货币,该解释还明确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虚拟数位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这是较大的突破。
政策为何加入虚拟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路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认定非法集资
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修改后《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件不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四个标准分别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路、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讯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日常的交易行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刘扬律师解读:实质上,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拟币交易,指的是币币交易、法币交易、合约交易等等,这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比如 OTC 行为,极有可能构成中国的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否涉及只存在加密货币交易(不涉及法币)的募资、ICO、理财等行为
过去主流司法层面对上述行为难以立案,很明显这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试图扩大这一范围,但未来还要看能否落地。韩武斌律师指出,司法实务中已经有支涉及加密货币的 ICO 等行为,用非法集资进行立案,此次很大程度是明确了这一行为。这个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虚拟数位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这是较大的突破。在非法集资犯罪中,
虚拟数位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随着虚拟数位货币案件不断增多,以往那些「虚拟数位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进行价值认定」等等辩护观点在实践中不具有意义。
但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还是没能解决涉币非法集资案件的金额认定问题,坦白说这个问题真的已经无解了,如果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有违相关部门规章,如果不能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实践中犯罪金额认定又存在障碍。
因为币价一上交易所几乎归零,当事人不想要剩下的币了,想让发币方退还已经投资的比特币和以太坊。而发币方态度强硬,甚至还对投资人出言不逊。当事人很生气,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希望协助报案处理。我们团队协助当事人将该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整理,事实也很清楚,证据链条非常清晰。找到警察局报案,警察听完当事人的报案后,对于事实和证据方面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整个公安局用了两三个月时间研究来研究去,最后还是没有给我们立案。
根据今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法明确了以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由此关于虚拟币交易部分,警方可以根据该条最新司法解释对发币方进行刑事侦查。
是否追溯以往
司法解释是原有法条的解释,而不是新创设的法,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可以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并不适用于司法解释。简单来说,比如你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过 ICO 的行为,司法解释出台后,你不能主张说:这个解释刚颁布,我的行为是先前发生的,不能以非法集资犯罪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孙俊律师指出,一般而言不追溯以往,但当年 P2P 也追溯了很多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
更多切中要害的监管措施
新政策释放出两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信号:
- 是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将建立: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监管,不再是单一部门的单一职责,而将是多个部门综合施策。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协作。
- 是明确定性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包括开展虚拟货币兑换、做市、中介等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境外交易所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普通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存在法律风险。这表明币圈不是法外之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交易的「灰色空间」正越收越窄。
事实上,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在监管严厉打压下,国内首次代币发行(ICO)几乎肃清,挖矿活动也偃旗息鼓,但由于造富神话的驱使,相关交易炒作活动仍屡禁不止,虚拟货币大涨大跌、死灰复燃的戏码时不时上演。此次监管部门重磅出击,再次彰显出「一锤到底」的决心和态度:对虚拟货币的打压没有过去时,也绝非一时兴起,更多切中要害的监管措施正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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